【商務時報 何定蓉/台北報導】
藝人炎亞綸涉嫌拍攝、持有少年私密片,士林地院30日依製造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、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等3罪,判炎亞綸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,得易科罰金,緩刑3年。
全案起於,被害人於民國112年6月間指控未成年時期與炎亞綸(本名吳秉孺)交往,遭炎亞綸拍私密片還外流。
士林地檢署查出,炎亞綸於民國106年間認識當時未滿18歲的被害人,明知少年未成年,仍於住處持手機拍攝與少年的私密片並傳給2人,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製造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、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等罪起訴。
炎亞綸與被害人今年3月間達成和解,雙方簽署保密條款,不對外透露和解金額。士院今天做出一審判決,宣告炎亞綸緩刑3年,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,並應履行調解內容。可上訴。
炎亞綸所屬的晴空鳥表示:「感謝在司法程序中,檢察官審閱我方提出之事證,確認炎亞綸並無強制性交、偷拍、散佈影片與恐嚇乙事,而於審理中法官對於合意拍攝影像等事實,亦瞭解炎亞綸是因不熟悉法律,且積極與告訴人和解,最終給予緩刑處分。」
炎亞綸也再次感謝法官的明鑑,與社會大眾關心,表示:「對於自己絕對沒有做的事情,再次謝謝法官的明鑑,與看見自己誠心檢討自我。」對於未來規劃?炎亞綸說:「將遵守先前聲明承諾,持續透過自身影響力貢獻社會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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