報新聞/記者蔡昀臻/新北報導
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,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規定「疏縱或牽繫禽、畜、寵物在道路奔走,妨害交通者,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300元以上、600元以下罰鍰。」飼主在道路範圍內如果沒有約束好寵物,讓寵物在道路上任意奔跑造成交通事故,警察機關可直接取締告發飼主,衍生民事賠償責任也必須由飼主負擔;受害者若得不到飼主合理賠償,還可以對飼主提告過失傷害罪,千萬不要以為只是寵物亂跑而認為事不關已、置之不理。
裁決處並指出,除了道路範圍適用交通法規外,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7條也規定「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依寵物之體型及種類,使用鏈繩、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,以控管寵物行動」,在非道路範圍的公共場所,飼主還是有看顧好寵物的責任,違者新北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可處新台幣3,000元至1萬5,000元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裁決處長李忠台表示,據統計新北市112年因疏縱寵物於道路奔走,妨害交通造成行車事故而提出肇事鑑定共有8件,其中1件更造成機車騎士死亡,而今(113)年截至目前,則有4件疏縱寵物造成行車事故,呼籲民眾帶寵物出門時,務必妥善繫好牽繩,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約束看顧,避免貓、犬等寵物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肇事,確保寵物及用路人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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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新聞原始網址:寵物未繫繩肇事 飼主負刑民事責任